土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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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新政策
    土地新政策介绍2017
      对于土地政策每年都会发布一个新的政策,那么2017年又到了,对于今年又有哪些新出台的土地政策呢?小编今天就给大家盘点一下我们2017年新出台的一些关于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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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农村土地最新政策介绍
      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我们的根,拥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给我们生活提供便利,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租让等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而随着我们对于土地制度的了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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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内容介绍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而土地的拥有也是财产的拥有,它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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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关于土地新政策有哪些?

    具体参见如下政策: 2008年10月19日,新华社授权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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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政策]最近国家土地新政策有哪些

    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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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国家对土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土地新政策: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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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2017年国家征收土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 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 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 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 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 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 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 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 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 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 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 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 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 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 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 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 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 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 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 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 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 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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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2017浙江的土地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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